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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需要公证吗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公证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首先由要求公证的一方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交公证所需要的材料。
二、然后公证处会对公证事项以及公证材料进行审查。
三、经审查合法的,公证处会出具公证书。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离婚财产协议书怎么写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后财产公证有效的条件:
1、公证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及权利能力;
2、公证内容及形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
3、公证申请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申请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三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离婚后房产怎么过户给孩子
如今因为各种因素,夫妻间的离婚率变高了,然而随着房价的飙升,离婚房产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离婚后房产过户给子女如何公证?离婚后房产过户给子女在哪里公证?
如今因为各种因素,夫妻间的离婚率变高了,然而随着房价的飙升,离婚房产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办理的 房屋产权 变更手续。离婚后 房产过户给子女 如何公证?离婚后房产过户给子女在哪里公证?
离婚后房产过户给子女如何公证?
1、协议离婚后会签订 房屋赠与 书面合同即赠与书,并为赠与书办理公证,根据《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房产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的时候, 房屋过户 需要夫妻双方一同去进行房产过户手续。
2、亲自到公证处填写有关表格。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3、公证人员核对相关信息。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4、在公证人核对完信息之后,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 婚前财产 协议书上签名。
离婚后房产过户给子女在哪里公证?
1、双方离婚后,协议书上写名房产给子女,到 房产局 过户的生活,房产局要求必须先把 房产公证 给子女才肯给过户更改姓名。过户后公证有利,明确归孩子后的 居住权 ,他人不得干涉孩子的处分权。
2、既然离婚时约定房产给孩子,那么该协议就是有效的,不需要再进行公证。如果有一方不履行该协议,那么孩子可以向法院起诉其父亲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3、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 间,因市场行情变化 抛售 后产生的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之财产,抛售后的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导致,仍应依原 物权 归属为个人。
以上就是离婚后房产过户给子女如何公证?离婚后房产过户给子女在哪里公证的全部内容,有关机关的决定书, 房地产 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离婚后财产怎么公证去哪里办理呢
法律分析:公证只是在一定时间内才有效、夫妻房产证名字加减要不了多少钱,手续也不复杂的。离婚时候如果双方达成协议,一方同意把将产权房转给另一方所有,把另外一位的名字从产权证上减去,办理的手续也不复杂。在房屋没有抵押给他方的情况下,只要离婚的夫妻双方都房屋交易大厅,填完需要的表格后,凭着双方的身份证件、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原来的房屋产权证就可以办理。缴纳的费用包括100元的登记费和5元的权证印花税。 手续费不会大于200的。
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房产公证书可以作为夫妻财产分配的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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